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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式招牌



















1.



縱長(A)超過2公尺時,應事先申請雜項執照。



2.



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3公尺(D),並不得低於騎樓下面樑低線,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3.



設置於建築物各樓層者,不得覆蓋窗戶,消防避難出口或其他開口。



4.



突出牆面(C)不得超過50公分。



5.



設置於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房、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出物,上端不得高於屋頂突出物1公尺,且自屋頂版面起算不得超過9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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