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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原屋主(債務人)有欠繳之房屋稅,拍定人是否有繳納之義務: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而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有欠繳之房屋稅時,拍定人是否需代為繳納?房屋稅的課徵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而拍定人自收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就取得其所有權,拍定人就有繳納房屋稅之義務,若當月十五日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自當月起算,當月十六日以後取得時,自下月開始起算,若拍定人於三月二十日取得產權時,拍定人只須繳納當年度四、五、六月共三個月之房屋稅,至於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欠繳之房屋稅,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第0880450712號函認為拍定人並無需代為繳納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所欠繳的房屋稅。


A.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


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五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財稅三字第18831號令曾有案例,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向買受人計課房屋稅。又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本案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製作日與拍定人收受證書日不同,如拍定人能提出實際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證明文件,准以領得日為所有權變動日,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890452112號函


B買受法院拍賣之工廠應辦妥工廠登記始得申請減半課徵:


合法登記之工廠經由法院拍賣,買受人應於辦妥工廠登記後,始得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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