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屋頂樹立
1. | 高度(C+D)超過3公尺時,應事先申請雜項執照。 |
2. | 高度(C+D)自屋頂版面起算不得超過9公尺。 |
3. | 臨接建築線部分應自女兒牆退縮1.5(E)公尺以上。但設置於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房、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出物者,不在此限。 |
4. | 臨接境界線部分長度不得超過女兒牆總長度扣除臨接建築線部分長度之二分之一。 |
5. | 圍閉投影面積與建築物屋頂面積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建築面積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占用屋頂避難平臺。 |
6. | 應自屋頂版面挑空2公尺以上設置(D)。但設置於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房、水塔及水箱等屋頂突出物者,不在此限。 |
7. | 斜屋頂版面上不得設置樹立廣告物。 |
8. | 廣告物高度自地面起算超過20M者,應依規定裝設安全避雷設施,高度超過45M者應設置航空障礙燈。 |
9. | 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及防火避難。 |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