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下需要繳納營業稅,是否有特殊資格限制:
(1)拍定人為自然人:標購之房屋,拍定人為自然人時,拍定及將來出售該筆房屋均免繳納營業稅。
(2)拍定人為營業人:
A.所謂營業人係指: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業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參照),若以營業人例如以公司或營利事業等名義來標購房屋,在拍定時並不須繳納營業稅,但日後出售時其房屋部分應按建物拍定價繳納5%營業稅,而出售之土地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出售之土地,免徵營業稅。」
B.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營業稅法第一條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係依客觀之認定,有營利之目的者而言。(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58年判字第417號、41年判字第5號、62年判字第603號判例參照),而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參照)
(3)被拍賣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被拍賣之所有權人如為公司或營利事業等營業單位,當拍賣物件被拍定時,被拍賣之所有權人應繳納5%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物之營業人。」而主管稽徵機關如認該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依法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主管稽徵機關關於聲明參與分配時,應以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作為參與分配之金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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